刊登日期: | 2024/4/30 |
發文日期: | 2024/4/8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30004468B號 |
主旨: | 公告「苗栗市天后宮恩普海甸匾」為本縣一般古物。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及分類:苗栗市天后宮恩普海甸匾,生活及儀禮器物。 二、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案1件 (二)年代:道光9年(1829年) (三)尺寸:縱52.8㎝×橫198.7㎝×深5.8㎝ (四)材質:木質 三、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本匾為清道光九年貓閣社平埔族社敬獻給苗栗天后宮之匾額,反映拓墾苗栗平原的客籍漢人與平埔族間之文化交融。 2.匾體整體結構完整,上下款及中行文字與板面嵌合方式與19世紀初葉製匾工藝相符。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3款。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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