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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霄鎮通霄漁港漁具整補場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之禁止行為」,並自114年2月14日起生效。

刊登日期:2025/3/5
發文日期:2025/2/13
發文文號:府農漁字第1140031523B號
主旨:公告「通霄鎮通霄漁港漁具整補場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之禁止行為」,並自114年2月14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通霄鎮通霄漁港所轄漁具整補場(包含112年通霄漁港東側漁具整補場興建工程完工後之整補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府或苗栗縣通苑區漁會(受本府委託經營管理機構)許可,任意使用、操作架空式起重機(天車)。
(二)操作架空式起重機(天車)吊掛漁業法所定義之漁具以外之任何船舶或其他物料。但漁獲物保鮮或船上食物冷藏設備不在此限。
(三)操作架空式起重機(天車)吊運超過吊升荷重(約2公噸)之漁具。
(四)靠泊於整補場前方停泊位(A、B及 C 區停泊區;如附件),卸魚、整補作業完畢後未即駛離,或占用該泊區影響其他船舶靠泊作業。
(五)堆放漁具、漁貨或其他物品或私人物品致影響他人整補作業。
(六)未經許可張貼廣告。
(七)其他妨害整補場安全或污染環境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附件:
  • 停泊區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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