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2/1/28 |
發文日期: | 2022/1/4 |
發文文號: | 府環空字第1110000517B號 |
主旨: | 修正「本縣噪音管制區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除第9項自公告後3個月生效外,其餘自公告日生效。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公告事項: | 一、本縣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地區範圍內,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地區範圍內,於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非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擴音設施。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擴音設施。 (三)元旦、元旦前夕、國慶日等國家慶典及農曆春節(包括除夕)、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等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擴音設施,應於事前以村里為申請地區,經村里長同意並提出,送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備。 (四)洗衣業、洗車業使用(含提供) 動力機械操作、高壓沖洗等商業行為。 (五)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宣傳行為(含移動式商業廣告宣傳車輛)。 (六)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非屬「視聽歌唱業」營業場所許可登記有案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含居家),而有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行為。 二、本縣第一類噪音管制區地區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 三、本縣第二、三、四類噪音管制區地區範圍內,各級學校上課期間,周界外50公尺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 四、本縣第二、三、四類噪音管制區地區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 周界外50公尺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 五、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地區範圍內,燃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擴音設施,屬緊急救難用途,不在此限。 六、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地區範圍內,全日從事餐飲、洗染、印刷等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產生之聲音需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七、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8時及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吹葉機致妨礙安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及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八、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經查驗合格之車輛任意變更為其他未認證之排氣管。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行駛於道路之車輛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 九、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8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10時、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及營建工程致妨礙安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通訊之搶救(修)工程。 (二)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 十、本公告所稱假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中之放假日。 十一、於本縣噪音管制區內,如有違反本公告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裁處。 十二、原本府107年11月15日府環空字第1070049647B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