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5/3/5 |
發文日期: | 2025/2/10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40001732B號 |
主旨: | 公告「苗栗大湖萬聖宮林朝棟統領長生祿位」為本縣一般古物。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及分類:苗栗大湖萬聖宮林朝棟統領長生祿位,生活及儀禮器物。 二、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一)年代:日治時期 (一)尺寸:高87cm×寬37㎝×深19㎝ (一)材質:木質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林朝棟為霧峰林家下厝系林文察之長子,1886年受命劉銘傳負責大湖與東勢兩地撫墾局的事務,為求撫墾事務順利,遂倡建萬聖宮(舊稱「關帝廟」)。此方「林朝棟統領長生祿位」製作精美,係為感念林朝棟開墾大湖及倡建萬聖宮之功所立,祿位中央記錄其職銜、職掌、統領棟軍及獲「賞穿黃馬褂」之殊榮。 2.此方「林朝棟統領長生祿位」既反映清代晚期清廷治臺的撫墾政策,亦為霧峰林家以外現存少數與林朝棟直接有關之文物。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5款。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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