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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施行。 附修正「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

刊登日期:2026/8/31
發文日期:2026/8/3
發文文號:府行法字第1150171076號
修正「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施行。 附修正「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附件:
  •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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