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5/3/5 |
發文日期: | 2025/2/10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40001687B號 |
主旨: | 公告「苗栗獅山勸化堂日式觀音木雕像」為本縣一般古物。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及分類:苗栗獅山勸化堂日式觀音木雕像,生活及儀禮器物。 二、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高56㎝×寬18㎝×深13㎝ (四)材質:木質(本體紅檜、底座樟木)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此尊木質觀音像於1955年1月25日隨玄奘靈骨來臺,為全日本佛教會代表團贈送給中國佛教會之贈禮,1956年1月22日中國佛教會將其迎送至獅頭山勸化堂安奉,能反映戰後中日兩國間的政治互動與文化交流。 2.觀音立姿,面部圓潤、表情莊嚴,雙眼微張,額頭有毫光,頭戴正面刻有小尊化佛之頂冠,左手持未開蓮花,右手持與願印。雕製工藝精美,為出身日本琦玉縣且曾多次入選日本美術展覽會的著名佛師立川金祿刻製。 3.此尊觀音像與臺灣其他擁有日式觀音的形象不同,是「正觀音」。為日本知名佛師立川金祿所造,其作品曾入選日本美術展覽會24回,藝術成就可從其多件作品贈送外國可見。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3、4款。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