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6/9/30 |
| 發文日期: | 2026/9/14 |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150014201B號 |
| 主旨: | 公告「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為本縣一般古物。 |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 二、分類:生活及儀禮器物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寬33cm×高87cm×深70cm (四)材質:金屬 四、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之秤柱印刻有日治時期「台字徽」與「建功國校」銘文,底部鑄有「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製作」款識及橢圓形商標,具有明確的官方標誌與時代特徵。可具體反映日治時期臺灣學校逐步納入現代教育體系,以及總督府推動學校衛生、身體管理與衛生教育的歷史變遷。 2、此件體重計採方形台座,並搭配木製圓椅凳設計,可供孩童以坐姿量測體重。就目前所見資料而言,臺灣尚未發現同款設計,具有一定的稀少性與比較研究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5款。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