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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為本縣一般古物。

刊登日期:2026/9/30
發文日期:2026/9/14
發文文號:府文資字第1150014201B號
主旨:公告「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為本縣一般古物。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
二、分類:生活及儀禮器物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數量:一組1件
(二)年代:日治時期
(三)尺寸:寬33cm×高87cm×深70cm
(四)材質:金屬
四、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之秤柱印刻有日治時期「台字徽」與「建功國校」銘文,底部鑄有「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製作」款識及橢圓形商標,具有明確的官方標誌與時代特徵。可具體反映日治時期臺灣學校逐步納入現代教育體系,以及總督府推動學校衛生、身體管理與衛生教育的歷史變遷。
2、此件體重計採方形台座,並搭配木製圓椅凳設計,可供孩童以坐姿量測體重。就目前所見資料而言,臺灣尚未發現同款設計,具有一定的稀少性與比較研究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5款。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附件:
  • 苗栗建功國校臺灣總督府製學生坐式體重機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