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1/6/10 |
發文日期: | 2019/4/17 |
發文文號: | 府人考字第1080069238號 |
主旨: | 有關通霄鎮公所前秘書鄭00違法一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鄭00記過壹次」,請查照。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說明: | 一、貴所前秘書鄭00因案移付懲戒,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4月10日108年度清字第13223號判決「記過壹次」。 二、旨揭判決書業於108年4月12日送達本府,依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懲戒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亦即108年4月13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請貴所依銓敘部104年5月4日部銓四字第1043972291號函規定,將鄭員之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及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辦理登記。 三、依前開同法第4條規定本案副本轉知銓敘部,另請本府行政處將旨揭判決書登載於本府公報。 四、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PP,108%2c%e6%b8%85%2c13223%2c20190410%2c1。 |
正本: | 通霄鎮公所 |
副本: | 銓敘部、行政處、政風處、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