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3/29 |
發文日期: | 2024/3/22 |
發文文號: | 環水字第1130017552B號 |
主旨: | 公告本局委託嘉德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3年度苗栗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畫」工作事項。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局委託嘉德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3年度苗栗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針對本縣境內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區域(如:歷年監測結果達監測標準的土地、工業區之灌溉渠道下游處,或是由本縣指定之範圍)土壤或渠道底泥進行監測調查。 (二)協助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之土壤採樣或分析,並應配合本局稽查人員進行之。 (三)總計樣品數共48組,樣品數可依實際需求進行分配。另非經本局同意,廠商應於計畫結束1個月前完成現場採樣工作。 (四)廠商應於採樣後(簽收樣品)翌日起算,依規定期限將檢測報告以公文書方式送達本局。 1、檢測報告規定之期限(以日曆天計):自採樣或收樣日翌日起30日內。 2、非屬無法歸責於廠商原因致延遲交付報告時,自履約時限截止日之翌日計算逾期之日數。 3、廠商因實務執行上確有延長交付期限之需要時,需徵求本局同意後(以公文書)始得延長交付期限,惟仍須注意不得影響本局業務之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 (五)每組樣品應分析八種重金屬含量。 (六)如因應場址污染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1、僅分析特定重金屬(3種金屬以內),則每2個樣品折算1組八種重金屬樣品。 2、如有陳情案件或污染調查之實際需求,承包廠商應配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或總石油碳氫化合物之採樣檢測,每1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或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樣品各折算1組八種重金屬樣品。 3、如欲採取深層土壤而致須使用鑽機直接貫入採樣時,則每趟鑽機之移機費(來、回運費)折算3組八種重金屬樣品。 4、採樣作業〔(含銑孔、篩測(原則每0.5公尺篩測一樣品)〕每2公尺折算1組八種重金屬樣品。 (七)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所爭議時,依本局與嘉德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