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9/5/31 |
發文日期: | 2019/4/26 |
發文文號: | 府文資字第1080004770B號 |
主旨: | 公告登錄「苑裡公有零售市場」為本縣歷史建築。 |
發文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8年第1次審議會議紀錄。 |
公告事項: | 一、名稱:苑裡公有零售市場。 二、種類:市場。 三、位置或地址:苗栗縣苑裡鎮天下路80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苑裡公有零售市場建築本體面積約300.82 平方公尺(据賣場:171.25平方公尺、本館沿街現存牆體125.73平方公尺、別館 山牆3.84平方公尺);苗栗縣苑裡鎮苑中段1039地號(面積496.74平方公尺)、苑 中段1040地號(面積43.37平方公尺) 、苑中段1041地號(面積1360.47平方公 尺) 、苑中段1043地號(面積1044.21平方公尺),總計2944.79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 登錄理由: 1. 源於清代市集,1934年重建,與地方發展關係密切,見證過往庶民生活。 (二) 法令依據: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條 第1 項第2款、第3款規定辦理登錄,歷史建築登錄依下列基準為之:「二、具建 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等對本 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 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苗栗 縣政府,地址: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 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
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