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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府109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1090134863號通知林日宣管理人:林會川等16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如後附清冊)於繳回期限內繳清撤銷徵收原領徵收價額函。

刊登日期:2020/9/30
發文日期:2020/8/6
發文文號:府地用字第1090156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7月8日府地用字第1090134863號通知林日宣管理人:林會川等16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如後附清冊)於繳回期限內繳清撤銷徵收原領徵收價額函。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公告事項:一、本縣頭份市公所辦理頭份市都市計畫15號道路工程用地,座落本縣頭份市頭份段四小段141-1及143-1地號(重測後變更為和平段176及179地號)等2筆土地,因非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業經報奉臺灣省政府83年9月7日八三府地二字第81624號函核准撤銷徵收在案,並經本府以84年2月6日府地用字第10739號函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原領徵收價額,因原土地所有權人迄今未繳回原領徵收價額,本府依據內政部88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8807089號函示規定,再以旨揭號函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於繳回期限內繳清徵收價額,逾期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惟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送達處所不明、按地址無法投遞、招領逾期或死亡,致上開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公告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6個半月內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三、本公告張貼於各縣市政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攜帶足資證明(繼承)文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址:苗栗市府前路1號)領取旨揭通知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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