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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受送達人邱○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因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刊登日期:2025/4/30
發文日期:2025/4/22
發文文號:苗警刑字第1140018135B號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邱○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因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
公告事項:一、查應受送達人邱○皇,於114年4月2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2款,經本局通霄分局於114年4月15日以霄警偵字第1140006142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惟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特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示送達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於苗栗縣政府公報資訊網。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20內,逕向本局通霄分局洽領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及催繳書並繳納罰鍰,經公告發生效力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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