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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年度苗栗縣BOT垃圾焚化廠委託營運管理監督技術(含底渣再利用監督服務計畫」工作事項。

刊登日期:2022/2/25
發文日期:2022/2/8
發文文號:環廢字第1110006247號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年度苗栗縣BOT垃圾焚化廠委託營運管理監督技術(含底渣再利用監督服務計畫」工作事項。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自民國111年2月2日至114年2月1日止,本局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年度苗栗縣BOT垃圾焚化廠委託營運管理監督技術(含底渣再利用監督)服務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 焚化廠營運操作之監督管理
1、協助審查興建營運操作廠商依契約提送資料及應辦事項備忘錄及公文,包括審查一般營運、保養及維護資料,年度保養及維修計畫(歲修)資料,改善計畫,運轉功能保證值,服務費用請款資料…等資料。
2、辦理監督執行、追蹤及催辦。
3、協助辦理營運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生之灰渣、飛灰穩定化物等廢棄物進出廠之監督查核相關工作。
4、提供機關適用法律之諮詢、相關新聞媒體宣導服務、公共事務協商處理。
5、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輔導查核計畫,配合機關召開說明會及請款作業等之技術說明及必要服務。
6、協助辦理及列席機關召開與焚化廠相關會議,並準備開會資料及紀錄。
7、協助機關辦理與興建營運公司間履約爭議(含仲裁案件)之契約內容解析、相關技術諮詢及準備必要文件。
8、協助機關辦理廠內經費收支明細列管及其製作相關經費報表。
9、每月10日前提出監督服務工作月報予機關(含光碟片1份)
10、提送委託監督標的適用法規異動報告(含對照表及建議)。
11、建立文件紀錄。
12、協助機關預擬另案委託招標文件(連續性案件及改善案件)、審查及後續監督計畫執行。
13、協助機關草擬焚化廠之相關新聞稿、製作焚化廠相關簡報書面資料及向中央申請補助計畫書撰寫等作業。
14、其他有關垃圾焚化廠相關技術諮詢事項及其他交辦各項工作。
15、契約規定廠商應給付工作項目,其所需費用均由廠商負責,如有未列但為完成工作所需者,廠商亦應配合辦理,機關不另付費。
16、協助辦理營運期焚化廠財務規劃管理。
17、審查興建營運公司所提焚化廠資產目錄及協助辦理資產檢查作業(以二年一次為原則)。
18、協助辦理興建營運公司優先續約條件確認。
19、協助辦理焚化廠移轉程序審查作業。
20、協助審查興建營運公司所提焚化廠營運期間屆滿之人員訓練計畫。
21、協助審查興建營運公司所提焚化廠營運期間屆滿轉移資料。
22、協助收集國內焚化廠灰渣再利用試辦計畫及提供建議。
23、協助製作環保署多元垃圾處理等補助款申請文件。
24、綜整本局垃圾處理等相關業務,及規劃未來垃圾處理方向、政策並滾動檢討。
(二) 底渣再利用之監督管理:
1、協助機關辦理底渣再利用計畫申請補助作業及招標採購相關事項。
2、協助機關成立底渣再利用監督組織並修訂監督計畫,並協助執行第二級品質保證系統,監督再利用廠商之品質計畫及第一級自主品質管制系統執行情形。
3、協助審查底渣再利用廠商各項操作及營運記錄(含月、季報)及工作計畫與品質管理計畫,並定期每月查核再利用廠商之實施情形。
4、協助審查底渣再利用廠商服務費用請款資料、分段及結案驗收、申請環保署補助款及彙整契約價金給付文件資料。
5、定期(每季1次)採樣底渣再利用產品1個樣品數,並檢驗分析其重金屬溶出試驗濃度及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及氯離子濃度。
6、辦理本計畫底渣再利用最終使用地點環境監測(土壤檢測)每半年1次,並提供相關監測數據、紀錄及資料予機關。
7、每月1次定期現場查核並抽查底渣清理流向、底渣再利用產品使用流向,並查核其法規符合度,但如當月已辦理監督小組現場查核(定期或不定期),廠商該月份之定期抽查工作,得以併辦。
8、每月10日前提出底渣監督服務工作月報予機關(含光碟片1份),廠商得併入焚化廠監督服務工作月報提出報予機關。
9、查核底渣再利用廠商是否依前述「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相關規定辦理應辦事項。
10、檢討相關辦理底渣再利用計畫現行契約,並對相關重新辦理招標採購提出建議事項。
11、底渣再利用契約履約期限屆滿日4個月前或機關通知日起1個月內,提送下列文件供機關研議辦理相關審查:
(1)既有類似契約供應廠商及潛在廠商之基本資料及其規模能力。
(2)投標廠商資格之建議。
(3)市場價格資料收集,以及機關辦理招標合理價格分析建議。
(4)招標辦理方式策略及委託年限之建議及其理由。
(5)依據「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提供招標前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資料。
12、其他有關垃圾焚化廠灰渣再利用相關技術諮詢事項及其他交辦各項工作。
(三)針對機關委託之底渣再利用廠商之監督管理應辦理之工作項目
1、廠商應依據「焚化底渣再利用品質保證系統作業規範」協助機關檢討修正監督組織及監督計畫,並協助機關執行第二級品質保證系統。
2、對機關交付予再利用廠商進行再利用的底渣,廠商至少應執行下表所列之採樣檢測,及依現行環保法令規定執行採樣檢測。廠商於實施第1次採樣前,應將採樣檢測工作執行計畫書送機關同意後實施;嗣後計畫如有變更者,亦同。
(四) 協助機關辦理有關焚化廠回饋設施查核及回饋金執行之相關工作
1、協助機關定期辦理有關焚化廠回饋設施現場查核工作。
2、協助機關辦理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執行之相關工作。
3、協助機關辦理召開回饋金年度審查等相關會議或說明會、必要行政作業服務及資料彙整,並準備開會資料及紀錄。
4、其他配合機關辦理事項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工作。
(五) 焚化廠資訊網路系統管理
1、焚化廠全球資訊網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作業及管理。
2、每月定期更新/維護焚化廠全球資訊網系統相關資訊傳遞服務,提供民眾上網查詢及瀏覽環保資訊。
(六) 其他協助配合事項
1、本計畫期間無償協助機關辦理垃圾焚化飛灰(含反應灰)再利用計畫申請相關事宜,如依據「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有關規定辦理飛灰再利用計畫申請作業及協助遴選飛灰再利用廠商等相關事宜。
2、廠商於計畫結束後,無償支援機關至招標評選為止,支援延長時間以3個月為限,延長期間駐廠人員及本計畫執行人員、所需設備均與計畫執行期間相同。
3、廠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每年辦理1場次(參加人數10人以內)國內焚化廠升級整備技術參訪活動。
4、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修正時,或環保署有新公告事項為契約文件所未規範者,廠商應依據最新規定事項辦理。
5、廠商應提供足夠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配備供駐廠人員使用,並有責任與義務要求廠區內人員穿著、配備等,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6、廠商應提報之資料,機關得視需求予以變更或新增,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予以配合,無法配合者,亦應書面陳述之。
7、機關得在契約期間內隨時稽查與本契約有關之各類表報、紀錄,廠商應全力配合且不得推諉。
8、協助機關交辦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之稽查,並協助機關完成稽查處分作業、管制輔導、查核及清運聯單不合之舉報等事項。
9、配合機關辦理事項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爭議時,依本局與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契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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