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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114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刊登日期:2025/9/30
發文日期:2025/8/27
發文文號:府商都字第1140186454A號
主旨:公告本縣114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及公告現值、權利狀態及使用現況(詳土地清冊)。
二、投標時間:自114年8月29日至9月27日止受理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
三、投標資格:經本府審核通過,領有114年度苗栗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下稱交換辦法資格證明書)者。
四、公告地點: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五、開標日期:114年10月7日上午10時整。
六、開標地點: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會議室。
七、取得交換資格證明書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備妥下列文件放入封存袋,並將袋口密封後,向執行機關投標。
(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一):
1.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2.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標示、面積、權利狀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土地總價值。
3.交換標的。
4.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交換資格證明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四)開標日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土地現況照片。
八、前項第(一)款第三目之交換標的,以一件為限。
九、招標文件:交換標的(土地清冊)、投標書、標封、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等,詳如公告附件,請於投標時間截止前逕至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News.aspx?n=1029&sms=9767最新新聞訊息下載或至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及各鎮市公所免費索取。
十、投標方式:外標封須加註「申請交換標的編號」,申請人請填妥並備齊第七、九項應備文件,密封後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遞寄達本府(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或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收發室(時間以收發室登記桌所登記時間為憑)。
十一、投標應檢附文件:如第七項,並請參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2條規定及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列資料,填妥後相關文件請依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列資料順序排放並將該表置於首頁,再置入標封內。
十二、俟本府於開標日審查投標案件決定得標人後,將另案公告交換優先順位結果。
十三、本公告之交換標的部分倘屬被占用之國有土地,將來之得標人應自行排除占用,不得向本府請求排除占用。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個人或團體對公告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六、機關以書面答覆前條請求釋疑個人或團體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覆。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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